兩約異同—參、相較(一至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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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新舊兩約的相同之處後,我們就有足夠的基礎探討差異了;
於此,加爾文提出五個差異,分別是:
一、福分呈現的方式,指的是今生與永生;
二、信息呈現的方式,指的是預表與實體;
三、律法與福音的對比,這位改教家並沒有以較大篇幅談論這差異;
四、舊約以下為奴僕,新約之下得自由,這是來自加拉太書的觀點;
五、舊約限於以色列人,新約適用於萬民,這是使徒行傳所呈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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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我也得承認,我尚未詳實的查考他的論據,
(畢竟《基督教要義》不是可以帶著到處跑的書)
不過僅就觀念而言,加爾文確實提出幾個重要的方向,
本文所論述的,不會是全部論述的引用,而是論點的陳述,
因此有些論述會夾雜我的理解,而非百分之百照搬他的說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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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誠如先前所言,我的起點是哥林多後書三章,
所以探討方向、切入之處會與《基督教要義》不同;
談論兩約相較之後的差異,幫助我們了解兩約,並避免我們混淆兩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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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之一、福分呈現的方式
舊約:今生
新約:永生
經文:創世記廿四章35節、箴言廿二章4節、馬太福音五章3~12節、提摩太前書四章8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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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爾文所提的五個差異之一,是新舊兩約關於神祝福、賜恩予人的方式,並不相同;
他提及亞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、約伯這類事例,在當時都屬於富貴人家,
以利以謝對主人亞伯拉罕的形容(創世記廿四章35節),
以撒所得的地產、財富(創世記廿六章12~13節),約伯的家業(約伯記一章),
這些都是出於神的賜福,以今生、物質的資財方式呈現(箴言廿二章4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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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約的祝福則將眼光投向永生,典型之處如我們所熟悉的八福,
我們不難發現,其中所祝福的條件與內容,和世人所尋求的並不一致;
而使徒對提摩太的要求,也指向了來生的益處(提摩太前書四章8節);
這並不是說新約聖經中就沒有今生的祝福(路加福音十八章30節),
但整體而言,新約聖經所著眼的,是更為恢弘、深遠的祝福,
是眼所不能見,卻是永遠的(哥林多後書四章18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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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的差異對比,指出成功神學(Prosperity theology)的問題之一:失焦與混淆;
確實,成功神學是很有吸引力的,誰不喜歡富足呢?尤其他又提供明確的路徑;
成功神學的問題頗多,在此不一一列舉,在此僅從兩約差異的部分切入,
那就是明顯聚焦舊約聖經所呈現的祝福,而非專心於新約聖經所揭示的福分;
這並未區別新舊兩約的差異,而直接將舊約的陳述應用至我們的信仰生活,
而忽略我們並非生活在舊約的時代、處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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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https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Prosperity_theolog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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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之二、信息呈現的方式
舊約:預表
新約:實體、真像
經文:歌羅西書二章17節、希伯來書十章1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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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爾文所提的五個差異之二,是新舊兩約關於信息呈現的方式,並不相同;
我們都熟悉的,是舊約常以預表的方式指向新約,
以具象的方式,顯明抽象、無形的屬靈事物,直到新約成就;
新約聖經中明確指出這個差異(歌羅西書二章17節、希伯來書十章1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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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這個區分,可補充近期讀到進度,
發現希伯來書開宗明義的概述兩約差異:
神既在古時藉著眾先知多次多方的曉諭列祖,
就在這末世藉著祂兒子曉諭我們。」(希伯來書一章1~2節)
在這短語中,有三個對比,其一是時間,古時與末世;
其次是啟示的途徑,眾先知多次多方與祂兒子;
最後則是曉諭的對象,列祖與我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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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讓我們認識,神在說話,只是途徑不同,
且說明在古時,即是舊約聖經中,講述的方式很多元,這解釋了預表的多次、多元;
而多元又代表了另一件事,即是預表對象、即基督耶穌的豐富,單一方式無法涵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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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區別,同樣提醒我們舊約的應用,有其規範,而不能隨意;
加爾文特別在說明律法時,將之區分為道德律與禮儀律,
改革宗則又多加了一個類別,規範以色列人生活的民事法,
而禮儀律、民事法的形式被廢去、但果效沒有被廢去,即是一脈相承的論點;
這樣說可能過於抽象,舉例而言,舊約有提及贖罪祭的條例,
但是在新約之下,我們有無贖罪祭呢?有的,耶穌基督就是那贖罪祭;
不過我們是否還需要去找一頭牛或羊,找祭司宰了,剝皮、切塊、燒了為祭?
答案也是明顯的,並不需要,在這例子中,贖罪祭的果效在新約仍然存在,
但是相關的禮儀、條例,已經不是我們奉行的圭臬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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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之三、立約對象的區別
舊約:以色列人
新約:普天下人
經文:申命記七章6~7節、使徒行傳十一章18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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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以順序論,這是加爾文所提的五個差異之中,最後一個差異,
我基於討論議題的順序,先把三、四點擱置到後面合併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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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同樣是很明顯的差異,新舊兩約雖然為同一位神立約,並無區別,
但是在立約的對象,也就是人的這一部份,卻有不同;
西乃之約明確是出於神的揀選與意旨,與以色列人所立(申命記七章6~7節);
而新約則是與普天下人所立,就不限於以色列人(使徒行傳十一章18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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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這樣的區分存在若干衍生的討論議題;
首先,新約之下的我們,在引用舊約聖經時,適用的對象需要留心,
有些適用於以色列的要求、規範,對我們今日而言,不一定直接適用;
耶路撒冷會議即是意識到這樣的區別,得到了新約之下的人,
不需遵守摩西律法方能得救的結論(使徒行傳十五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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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問題不僅於此,典型的是剪除迦南七族的議題,
我們今日並沒有被賦予這樣的權力,進行今日明顯政治不正確的種族滅絕;
且以色列人進迦南,除應許之外,那是具有神審判的意涵(創世記十五章16節)。
類似立王的事亦是相同,我們雖有為在上位者代禱的需要(提摩太前書二章2節),
我們也同意所有權柄都來自於神,我們有順命的需要(羅馬書十三章1~3節),
但這不代表我們今日的君王、元首,是如以色列王為神所選召、膏抹,
這在性質上是不同的(別的不說,1948年獨立的以色列國,也不是以受膏者為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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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個衍生的問題,是我們若說是「普天下人」,那是所有人嗎?
可能有些人會敏感的發現,關於這個範圍的問題,
有一部分是加爾文主義(Calvinism)和阿民念主義的(Arminianism)分歧之一。
那又是個說來話長、富有爭議性的議題,
我們暫時不討論,免得偏離新舊兩約這個主題,我們只稍微提醒,
新約所涵蓋的族群範圍更為廣泛,但又不像普救論(Christian universalism)所認知的,是全部都得救,
真正因著這約而得著永遠生命、與永生神以及其性情有份的,畢竟不是全部;
考慮新約所衍生的種種關乎生命的改變、聖靈的保守、對神的認識等全面性影響,
我傾向認定這立約的對象,不限於以色列人,乃是各族、各方、各民、各國中,蒙寶血所買、所贖的人(啟示錄五章9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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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之四、如何書寫?
舊約:墨(G3188)
新約:永生神的靈(G4151)
經文: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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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三點是加爾文所提的兩約差異,
下列多數則是我從哥林多後書三章所整理出來的,
可以歸類在第三點,律法與福音的對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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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羅指出蒙恩的人是基督的書信,雖然是藉著使徒所做,
但他們不過是經手,只是為救主所使用的器皿;
真正的原因是「不是用墨寫的,乃是用永生神的靈寫的。」(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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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認為這信息,顯出新約與舊約一個重要差異,
即是神在罪人、軟弱者身上的介入程度,
這也是哥林多後書三章所闡述的核心之一,保羅以此說明新約的更美之處;
神不是用外在、物質的事物書寫下這約,
而是以自己的靈,寫下基督的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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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之五、律寫何處?
舊約:石版(G3035)
新約:心版(G2588)
經文: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、耶利米書卅一章31~34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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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格而言,這個差別,與上一段是同一節聖經,
但因為性質不盡相同,所以我還是把他分開來,新約與舊約的差別之一:
不是寫在石版上,乃是寫在心版上。」(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)
這與前面那一句的區分,在於前者是神介入的層度,後者是救主介入工作的位置,
不是如前約寫在石版上,而是深入人心裡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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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正是石版與心版的對比,讓我留意到這是新舊兩約的對比,
不然若按照哥林多後書三章的引言,保羅並不是如希伯來書,要談論新約的性質;
然而他提到石版與心版,我實在很難不想到新舊兩約,尤其先知有同樣意涵的話:
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,寫在他們心上。」(耶利米書卅一章.33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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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提供我們更明確的對照與證據,證實新約的工作,比前約更為深入內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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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有所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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